审查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能力和道德水平的高低对街道的工作有直接影响,业委会委员若不履行法定和约定职责,必定会有业主对其进行投诉,而业委会的工作负担也会随之暴涨。所以,对于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资质,一定要严格审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这种指导和监督可以从三个方面开展。
第一是审查积极要件,候选人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7.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参选条件。
解析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精神正常。
2. 这里所指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指选举期间没有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刑事法律规定。
3. 业委会委员必须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比如委员不能在楼道里乱堆放垃圾,如果委员自己也违反管理规约,那么在处理其他小区业主投诉类似问题的时候也难以服众。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这一点对候选人的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要求,业委会委员的工资只是象征性的给一小部分,更多的是要承担义务,比如对于共有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这是对候选人工作能力的要求;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是对工作时间的要求。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时间,还要有工作的意愿——热心公益,才符合候选人的基本要求。
6. 除此之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可以规定其他参选条件,比如候选人必须常住在本小区。
第二是审查消极要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2. 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
3. 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4. 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5. 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6. 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是其股东,应当回避的;
7. 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8.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9. 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10. 不按照有关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11. 存在其他不宜作为候选人的情形的。
解析
对于其他不宜作为候选人的情形,也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列举,比如业主一年内在本小区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情形。
第三是审查是否具备优先考虑的条件,以下可以优先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 热心小区公共事务的党员;
2.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 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4. 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解析
这一点业主大会可以进行约定,可以根据业主自己的偏好来推举候选人,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下来。
最后,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候选人不具备积极要件或者具有消极要件情形的,应当不予通过审查,并及时提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更换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能力和道德水平的高低对街道的工作有直接影响,业委会委员若不履行法定和约定职责,必定会有业主对其进行投诉,而业委会的工作负担也会随之暴涨。所以,对于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资质,一定要严格审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这种指导和监督可以从三个方面开展。
第一是审查积极要件,候选人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7.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参选条件。
解析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精神正常。
2. 这里所指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指选举期间没有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刑事法律规定。
3. 业委会委员必须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比如委员不能在楼道里乱堆放垃圾,如果委员自己也违反管理规约,那么在处理其他小区业主投诉类似问题的时候也难以服众。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这一点对候选人的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要求,业委会委员的工资只是象征性的给一小部分,更多的是要承担义务,比如对于共有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这是对候选人工作能力的要求;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是对工作时间的要求。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时间,还要有工作的意愿——热心公益,才符合候选人的基本要求。
6. 除此之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可以规定其他参选条件,比如候选人必须常住在本小区。
第二是审查消极要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2. 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
3. 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4. 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5. 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6. 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是其股东,应当回避的;
7. 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8.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9. 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10. 不按照有关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11. 存在其他不宜作为候选人的情形的。
解析
对于其他不宜作为候选人的情形,也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列举,比如业主一年内在本小区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情形。
第三是审查是否具备优先考虑的条件,以下可以优先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 热心小区公共事务的党员;
2.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 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4. 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解析
这一点业主大会可以进行约定,可以根据业主自己的偏好来推举候选人,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下来。
最后,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候选人不具备积极要件或者具有消极要件情形的,应当不予通过审查,并及时提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更换候选人。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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